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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州市户口迁入所需材料及办理指南如下:
### 必备材料清单:
1. "户口簿":原籍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。 2. "身份证":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 3. "结婚证"(如适用):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 4. "离婚证"(如适用):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 5. "出生证明"(如适用):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 6. "户口迁移证":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。 7. "房屋产权证明"(如适用):迁入地为自有房产的,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。 8. "租赁合同"(如适用):迁入地为租赁房屋的,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。 9. "就业证明"(如适用):迁入地为就业的,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。 10. "营业执照"(如适用):迁入地为投资或经商的,需提供营业执照。 11. "单位证明"(如适用):迁入地为工作调动或人事关系转移的,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。 12. "准迁证":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。 13. "其他相关证明":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### 办理指南:
1. "举报 -
1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:
(一)父母投靠成年子女;
(二)未婚子女投靠父母;
(三)投靠配偶;
(四)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(限于中心城市、县城区、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)。
公民申请投靠迁入,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投靠申请;
(二)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;
(三)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;
(四)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。
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,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(居)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。
2、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(含“二手房”)申请户口迁入
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迁入申请;
(二)社区民警意见;
(三)所购房屋的产权证(或购房合同、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);
(四)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。
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,本地有亲属投靠的,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,无亲属投靠的,迁至社区集体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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